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跳高比赛未提供标志物,以及跳高比赛的规则是什么样的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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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跳高的比赛规则
就跳跃方法而言,规则上没有任何规定,采用哪种方法都可以。但是,运动员必须单腿起跳。
跳跃后横杆由静止而落下应判为试跳失败(但是,有除运动员以外的明显的原因如风等,裁判员应判断是否试跳成功)。
另外,在越过横杆之前,身体任何部分触及立柱之间、横杆延长线垂直面以外的地面或落地区者应判为试跳失败。时常有这种情况,运动员在跑到垫子前又想停住,但是没有停住而使手触杆或摔到垫子上,这时应判为1次试跳失败。
3、跳跃高度的选择(有关“免跳”的规则)
运动员可以在事先宣布的横杆升高计划中的任何一个高度上开始起跳,也可以在以后任何一个高度上根据自己的愿望决定是否试跳。
试跳可以连续失败3次,并且一个高度已有2次试跳失败,但第三次试跳成功仍能够进行下一个高度的试跳。但是已跳过的高度不得再跳。
运动员在做好准备活动之后等待着试跳开始。裁判员发出开始试跳的信号,通常是叫出运动员的号码,运动员必须在1分30秒以内完成试跳。
但是到比赛的最后阶段,只剩下2~3名运动员时,试跳时限为3分钟。只剩1名运动员时,试跳时限为5分钟。运动员应计算好时间,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试跳。
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完成试跳则以失败论处。假设同样的情况再次出现,即取消运动员继续比赛的资格。大型运动会都有计时员记录每次试跳的时间,运动员应把握好自己比赛的时间。
另外,运动员在助跑中同跑道上正在比赛的运动员发生冲突时,计时员应暂停表或补给跳高运动员一定的试跳时间。
比赛中来自教练员和同伴的指导基本上是禁止的。裁判员会时刻注意是否有接受场外指导的情况。另外,像录音机、收音机等是禁止使用的。
由成绩好的开始,按成绩顺序排列比赛名次。成绩相等时名次的判定首先是在出现成绩相等的高度中,试跳次数较少者名次列前;
如成绩仍然相等,在包括最后跳过的高度在内的全赛中,试跳失败次数较少者名次列前;
如成绩仍然相等,在包括最后跳过的高度在内的全赛中,试跳次数较少者名次列前(最后部分不适用于国际比赛,除第一名以外,名次并列),假如成绩仍相等,除第一名的成绩相等的运动员名次并列。
如涉及第一名时,则令成绩相等的运动员在失败高度上,每人再试跳一次,如仍不能判定则升高或降低2厘米,他们应在每个高度上试跳一次,直到决出名次为止。
每名运动员应以最好一次试跳成绩,包括第一名成绩相等决定名次赛时的成绩,作为最后决定成绩。
跳高作为比赛项目始于爱尔兰和苏格兰。1800年,跳高已列为苏格兰运动会的比赛项目。19世纪60年代以后跳高在欧洲和美洲开始普及,运动员的成绩不断提高。为了进一步提高成绩,运动员不仅发展速度力量素质,同时还改进过竿技术动作。
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前30年提高成绩主要靠改进起跳技术,后30年当采用跨越式姿势跳高的成绩达到1.93米以后,跳高的发展主要靠改进过竿技术。
19世纪末,美国高等学校的跳高运动员开始采用一些新的、比较省力的姿势。美国东部各州的运动员用“波浪式”,在较长时间内它也被称为“东方式”。
这种姿势的特点是运动员助跑时与横竿成很大角度,迅速起跳后向助跑开始的方向转体,躯干最大限度地向下倒,摆动腿在竿后压腿,由于躯干和摆动腿下压,臀部在这一瞬间升得高于横竿。
而在竿上的身体部分好像处在最高的波峰上,因此人们把这种跳法叫做“波浪式”(有的国家称作“剪式”)。美国西部各州的大学生中流行的是另一种跳高技术。
二、跳高的比赛规则是是什么
1.运动员的试跳顺序,由大会抽签排定。
2.比赛开始前,主裁判员应向运动员宣告起跳高度及每轮升高的计划。此计划直至比赛中只剩下1名运动员或出现成绩相等为止。
在只剩1名运动员或出现成绩相等之前,每轮之间横杆的升高不得少于2厘米。在全能跳高比赛中,横杆升高应自始至终为3厘米。比赛开始后,运动员不得使用助跑道或起跳区进行练习。
4.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判为试跳失败。
①试跳中碰掉横杆者。②在越过横杆之前,身体任何部分触及立柱之间、横杆延长线垂直面以外的地面或落地区者。
注:运动员在试跳中,若一脚触及落地区,而裁判员认为其并未从中获得利益。则不应判为试跳失败。
5.比赛时,运动员可以在规定的起跳高度以上的任一高度开始起跳,也可在以后的任一高度上决定是否“免跳”。在任何高度上,凡连续失败三次,即失去继续比赛的资格。在一个高度上,第一次或第二次试跳失败后,均可请求“免跳”,但在下一高度上试跳的次数,只能是在前一个高度上试跳失败后所剩余的未跳次数。在某一高度上已经请求“免跳”,则不准在该高度上恢复试跳。第一名成绩相等决名次时不能免跳。
6.每名运动员应以其最好的一次试跳成绩,包括第一名成绩相等决名次的试跳成绩,作为其最后的决定成绩。
7.每次升高横杆后,均应丈量高度,创造新成绩时,应在过杆后核实高度。丈量高度时,须使木尺与地面垂直,从地面与横杆上沿的最低处计算高度。以一厘米为最小丈量单位,不足一厘米者不计。
8.放置横杆时,裁判员应每次做到:①横杆两端各离立柱至少有1厘米的空隙。②横杆的各个面应始终朝着各自原定的方位。
9.其他运动员在最后的高度上均已失败,只剩下一名运动员时,横杆提升的高度,必须征求该运动员的意见之后确定,直到该运动员在最后高度上失败或弃权时为止。注:此规定不适用于全能运动项目。
10.比赛进行中,不得移动跳高架。如裁判员认为起跳区或落地区已不适于比赛,可等候全体运动员都试跳完毕该轮次后再移动
11.跳高运动员可在助跑道上放置大会提供的标志,也可在横杆上搭放小手帕或类似物品作为目标。
三、跳高比赛的规则是什么样的
就跳跃方法而言,规则上没有任何规定,采用哪种方法都可以。但是,运动员必须单腿起跳。
跳跃后横杆由静止而落下应判为试跳失败(但是,有除运动员以外的明显的原因如风等,裁判员应判断是否试跳成功)。
另外,在越过横杆之前,身体任何部分触及立柱之间、横杆延长线垂直面以外的地面或落地区者应判为试跳失败。时常有这种情况,运动员在跑到垫子前又想停住,但是没有停住而使手触杆或摔到垫子上,这时应判为1次试跳失败。
3、跳跃高度的选择(有关“免跳”的规则)
运动员可以在事先宣布的横杆升高计划中的任何一个高度上开始起跳,也可以在以后任何一个高度上根据自己的愿望决定是否试跳。
试跳可以连续失败3次,并且一个高度已有2次试跳失败,但第三次试跳成功仍能够进行下一个高度的试跳。但是已跳过的高度不得再跳。
运动员在做好准备活动之后等待着试跳开始。裁判员发出开始试跳的信号,通常是叫出运动员的号码,运动员必须在1分30秒以内完成试跳。
但是到比赛的最后阶段,只剩下2~3名运动员时,试跳时限为3分钟。只剩1名运动员时,试跳时限为5分钟。运动员应计算好时间,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试跳。
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完成试跳则以失败论处。假如同样的情况再次出现,即取消运动员继续比赛的资格。大型运动会都有计时员记录每次试跳的时间,运动员应把握好自己比赛的时间。
另外,运动员在助跑中同跑道上正在比赛的运动员发生冲突时,计时员应暂停表或补给跳高运动员一定的试跳时间。
比赛中来自教练员和同伴的指导基本上是禁止的。裁判员会时刻注意是否有接受场外指导的情况。另外,像录音机、收音机等是禁止使用的。
由成绩好的开始,按成绩顺序排列比赛名次。成绩相等时名次的判定首先是在出现成绩相等的高度中,试跳次数较少者名次列前;
如成绩仍然相等,在包括最后跳过的高度在内的全赛中,试跳失败次数较少者名次列前;
如成绩仍然相等,在包括最后跳过的高度在内的全赛中,试跳次数较少者名次列前(最后部分不适用于国际比赛,除第一名以外,名次并列),假设成绩仍相等,除第一名的成绩相等的运动员名次并列。
如涉及第一名时,则令成绩相等的运动员在失败高度上,每人再试跳一次,如仍不能判定则升高或降低2厘米,他们应在每个高度上试跳一次,直到决出名次为止。
每名运动员应以最好一次试跳成绩,包括第一名成绩相等决定名次赛时的成绩,作为最后决定成绩。
跳高作为比赛项目始于爱尔兰和苏格兰。1800年,跳高已列为苏格兰运动会的比赛项目。19世纪60年代以后跳高在欧洲和美洲开始普及,运动员的成绩不断提高。为了进一步提高成绩,运动员不仅发展速度力量素质,同时还改进过竿技术动作。
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前30年提高成绩主要靠改进起跳技术,后30年当采用跨越式姿势跳高的成绩达到1.93米以后,跳高的发展主要靠改进过竿技术。
19世纪末,美国高等学校的跳高运动员开始采用一些新的、比较省力的姿势。美国东部各州的运动员用“波浪式”,在较长时间内它也被称为“东方式”。
这种姿势的特点是运动员助跑时与横竿成很大角度,迅速起跳后向助跑开始的方向转体,躯干最大限度地向下倒,摆动腿在竿后压腿,由于躯干和摆动腿下压,臀部在这一瞬间升得高于横竿。
而在竿上的身体部分好像处在最高的波峰上,因此人们把这种跳法叫做“波浪式”(有的国家称作“剪式”)。美国西部各州的大学生中流行的是另一种跳高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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