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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安市养老保险制度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7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适用本通知。(一)经原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下达计划指标招用,曾与我省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招用手续不全、但有明确档案记载或原始资料能证明其在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二)工作满3年以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截止2011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三)具有我省农业户籍。今后达到规定年龄的此类人员,从到龄的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养老补助。二、审核认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下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认定。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的农业户籍人员),由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认定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属异地工作的农业户籍人员,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企业所在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通知其户籍所在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上述程序批准和备案后,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三、待遇标准对上述人员在发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加发工龄补助。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执行。工龄补助标准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发给4元,其中,195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上世纪60年代初精简人员每满一年每月发给6元。四、待遇发放符合条件人员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提供名册和养老补助标准,所在县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补助代发工作。五、资金来源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县,由中央财政负担;未纳入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工龄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市县分担比例由各市政府确定)。省级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经审核后下拨。(一)按相关规定已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又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在享受原待遇的基础上加发工龄补助。(二)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对符合本通知条件的人员发放养老补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市、县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严守工作经律,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要按工作分工,认真做好相关人员的资格认定及待遇核定和发放工作;原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人员的档案材料或能证明其实际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材料。对于工作中弄虚作假及随意扩大政策实施范围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二_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中国政府大力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在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二十一世纪前二十年,是中国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国家将继续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老龄化速度快,老年人口规模大,本世纪三十年代人口老龄化将达到高峰。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中国政府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基金筹集模式,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努力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中国政府统一了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职工60周岁,女性干部55周岁,女性工人50周岁),且个人缴费满十五年的,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相当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左右,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比例为本人工资的11%)累计储存额的1/120。国家参照城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对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2003年,企业参保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621元。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最初只覆盖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1999年,中国把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2002年,中国把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2003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15506万人,其中参保职工11646万人。开展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2001年,中国政府开始进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主要包括: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实现部分基金积累,探索基金保值增值办法;改革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将基础养老金水平与职工参保缴费年限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职工参保缴费十五年后每多缴费一年增发一定比例的基础养老金;统一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办法,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为20%。在辽宁省进行试点的基础上,2004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吉林、黑龙江两省。探索改革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中国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不同于企业的离退休养老制度。2003年,机关事业单位有离休人员67万人,退休人员931万人。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起,部分地区开始探索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进行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改革试点。2003年底,参加社会统筹试点职工1199万人,离退休人员258万人。多渠道筹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人口老龄化加速、退休人员不断增多的背景下,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越来越大。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中国政府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企业缴费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8%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8%左右缴费。2003年,全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收入总额为2595亿元。增加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国家规定,各级政府都要加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力度,增加对社会保障的投入。2003年,各级财政补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544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74亿元。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000年,中国政府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包括: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投资收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按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实行市场化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障得以实施的重要财力储备,2003年底已积累资金1300多亿元。推进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中国企业过去要负担本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和人员管理工作。为保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减轻企业社会事务负担,政府积极推进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2003年底,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部实现社会化发放,已有84.5%的企业退休人员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为全面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水平,适应劳动力转移流动中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需要,中国政府自2003年起开始实施"金保工程",目标是实现社会保障信息的全国计算机联网运行。目前已初步实现养老保险信息的中央和省级的联网。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近年来,中国政府大力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在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2003年,已有近700万人参加了企业年金计划。此外,国家还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二十一世纪前二十年,是中国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国家将继续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将符合条件的城镇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健全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在完善市级统筹基础上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近年来,中国政府大力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在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2003年,已有近700万人参加了企业年金计划。此外,国家还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二十一世纪前二十年,是中国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国家将继续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将符合条件的城镇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健全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在完善市级统筹基础上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二、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的领导信息
1、职责:主持局党委、局行政全面工作,分管局办公室。
2、职责:负责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分管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监察室、局机关党委。
3、职责:分管规划财务处、环境影响评价处、大气污染控制处、环保黑河总站。
4、职责:分管政策法规处、自然生态保护处、市环境监理处、宣教信息中心。
5、职责:分管科技监测处、市环境监测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检测中心、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6、职责:分管辐射固废处、环保产业协会(评估中心)、局机关工会。
7、职责:分管水污染控制处、总量处、创模办(创卫)。
8、职责: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接待、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后勤服务等工作。
9、职责: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外事、出国政审、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综合目标年度考评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10、职务:政策法规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11、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法律,起草相关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政策咨询工作;负责依法行政监督检查和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审查出具有关企业环保诚信、绿色信贷信誉证明等工作;组织开展环境政策法规调研;承担局机关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12、职责:承担拟订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绿色文明示范工程创建活动;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工作。
13、职责:组织编制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安排的意见;组织开展对区县政府、五区两基地及相关委办局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承担局系统各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环保产业工作。
14、职务: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处长(兼)
15、职责: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完成情况;承担全市环境统计、城市综合定量考核、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
16、职责: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承担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等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17、职责:贯彻落实大气、噪声、光、恶臭及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负责全市大气(臭氧层保护)污染防治、预警机制的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协调扬尘、机动车尾气的污染防治;组织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排放申报登记、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工作;负责低碳经济政策技术的实施与推广;参与大气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18、职责:负责全市水污染(含污水处理厂污泥)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水污染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工作,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参与节水型城市建设;负责流域水污染治理工作;参与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19、职责:组织编制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涉及影响全市生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各类保护区及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实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市夏秋两季秸杆禁烧工作;组织并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20、职务:环境影响评价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21、职责:承担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并监督检查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按照审批权限对全市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规划环评实施审批;牵头组织对竣工建设项目实施环保专项验收;指导各分县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
22、职责: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科技监测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技术引进、环保科技成果推广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对外技术交流合作工作;监督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标准的执行;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负责市环境监测站环境质量等监测数据的审核;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和环境安全工作;指导和推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发展。
23、职责:组织局系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负责对党员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行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发展党员工作;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24、职责: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纠风工作;政务公开;违纪违规案件的信访和查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三、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14届1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对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决定对主要内容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变更、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9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同时,公布2010年6月30日之前发布继续有效的217件规范性文件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重要区域禁售禁放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录。
序号文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发布日期1市政办发
〔2006〕2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1.082市政办发
〔2007〕8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地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04.173市政发
〔2007〕12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代征道路和代征绿地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2007.09.034市政办发
〔2009〕6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西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9.03.125市政办发
〔2010〕2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秩序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10.02.26
序号文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发布日期1市政办发
〔2005〕15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7.042市政告字
〔2005〕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空挂通信缆线的通告市政府2005.07.223市政发
〔2005〕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2005.09.054市政告字
〔2005〕1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5.09.295市政告字
〔2005〕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土地证书查验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5.10.316市政发
〔2005〕14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市政府2005.11.127市政办发
〔2006〕1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1.248市政办发
〔2006〕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污染治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1.269市政办发
〔2006〕4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整治非法砖窑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3.1010市政办发
〔2006〕9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1011市政办发
〔2006〕10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造纸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1112市政办发
〔2006〕11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代征绿地和代征道路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2913市政告字
〔2006〕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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